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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在认真执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制定《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合法性论证的程序规定》,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告知社会公众,并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依法决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决策咨询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咨询制度。(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办、编委办)
  2.建立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鞍山市政府决策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人事局、编委办、法制办)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换到制定规则、强化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解决。
  (1)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订、资质认定审查、行业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和完善《促进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发展的监管办法》。(市编委办、民政局)
  (3)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组织的关系,引入社会资金举办社会事业。(市编委办、人事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教育局、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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