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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2004修正)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将修改后的《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4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2000年1月2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4年4月2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3月1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中享有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主体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除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
  对本县经济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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