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6、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三)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7、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防战备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向人防战备部门备案。”
(四)
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8、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向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五)
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9、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组织文物展览、文物出国(境)展览按国家规定办理。”
10、删除第二十八条。
11、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六)
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12、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取得资质证书。”
13、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4、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5、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16、删除第六十二条。
(七)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7、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18、删除第八条。
19、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20、删除第十七条第二、三款。
21、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七)项。
(八)
贵阳市消防条例
22、删除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