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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4]9号)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8日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决定:
  一、取消13部地方性法规设置的31项行政许可,涉及的条文作相应修改
  (一)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第七条修改为:“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推迟到七周岁。”
  2、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对品德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应加强教育辅导,不得歧视、不得强制转学、停学或退学。”
  3、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不得随意停课。”
  4、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生经考核达到小学、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学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由学校出具实际学历证明。”
  5、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中途辍学的学生,学校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回校就读,拒不回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对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进行教育,责令回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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