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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一)在车辆前部和尾部中间位置安装营运号牌;
  (二)在前风挡玻璃右上角贴有验照的标志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三)除客运出租大客车和经批准的用车外,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出租计价器;
  (四)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五)客运小轿车、旅行车在车顶安装标明单位简称的出租标志灯;
  (六)在车体统一粘贴租价标准;
  (七)车内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明显标志,客运出租大客车须在车体前两侧标明出租字样;
  (八)在车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单位、司机服务号码、照片及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号码的《服务卡》;
  (九)车容整洁、设备齐全;
  (十)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接受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建立单车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使用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单位负责安装,并建立健全技术台帐和档案。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维修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维修许可证件。出租汽车计价器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周期检定,依法取得合格证书。
  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不得营运。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二)着装整洁,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三)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保持车容整洁,设施完好;
  (五)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和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六)按照最佳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遵守场站、乘降点营运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八)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按照规定停车载客,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九)不得以收取佣金为条例替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拉客;
  (十)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所称拒绝载客是指:客运出租汽车在营运中遇乘客招手示意乘车或停车待客,当乘客告知需要到达的目的地后,驾驶员拒绝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而中断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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