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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订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业经2004年7月7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5日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4年7月7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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