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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四)采购统办。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乡镇政府采购项目,由乡镇财政所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采购中心(尚未成立采购中心的交县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业税税收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四、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合理确定乡镇事权和收支范围。根据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合理划分试点县县、乡两级事权,明确各自责任。同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乡镇与县(市、区)收入范围,赋予乡镇相应的财权,从财权上保证乡镇履行事权所必需的财力。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实行“乡财县管乡用”后,试点县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保证财政体制良性运转,促进县乡经济的发展。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乡镇财政收支和管理实施动态综合考核,从机制上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自求平衡的积极性。
  (三)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统一工资和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公务费定额。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撤乡并镇和乡镇机构改革的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明确到人。
  (五)核实乡镇各项债权债务。全面清理乡镇银行账户和票据,摸清乡镇收入家底。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备案,严禁新增负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财力允许的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五、改革试点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进行。2005年,选择宾阳县、阳朔县、上思县、合山市、南丹县和天等县作为试点县,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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