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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一)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乡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指导编制年度乡镇财政预算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向乡镇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指示,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要求。乡镇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指示,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二)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县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三类。乡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财政收入通过“结算专户”上缴县级国库。对原已直接上缴县国库的乡镇收入仍维持直接上缴县国库的办法。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到“工资专户”,专用于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开支。
  (三)集中收付。
  收入管理程序: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分别进行核算。
  支出拨付程序: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拨人“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先由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由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预算额度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县乡财政部门拨人村级资金专户。农业税附加等属于村级收入的资金,推行“村财乡管”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审核监督,确保村级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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