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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12月1日)


  乡镇财政白建立以来,在规范乡镇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及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化,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及规模都将发生较大变化,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选择部分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试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单位,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由试点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全县所有乡镇按要求进行试点。
  (二)预算管理权不变。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集中管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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