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12月1日)
乡镇财政白建立以来,在规范乡镇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及问题;同时,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全面深化,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及规模都将发生较大变化,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选择部分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试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单位,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由试点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全县所有乡镇按要求进行试点。
(二)预算管理权不变。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集中管理,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