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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一条 对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听取许可机关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
  (四)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向被许可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活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三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许可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五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询问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文件资料;
  (三)调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过程;
  (四)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五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下列场所和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一)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三)对被许可人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以及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现场监督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第五十六条 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
  第五十七条 许可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八条 有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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