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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对许可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许可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许可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为。
  许可机关应当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 公开规定

  第六条 本自治区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场所的,进入该场所的许可机关应当在该场所公示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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