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工作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并按制度要求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都有依法向本行政区域统计部门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的义务;各级财政、金融、保险、邮电、外经贸、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工商、民政、编制、金融、税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登记工作,提供统计调查单位的基础资料。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和工作需要,设置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落实专门经费。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要建立统计信息互补和共享机制,提高统计信息的效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使部门统计功能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统计方法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要加快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体系。各地要加快推行抽样调查等科学统计方法,重点做好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服务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等抽样调查工作,完整准确地反映各地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民经济主要指标审核评估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实行层层审核评估、分级负责制,自治区对各地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的评估意见为最终审核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GDP核算的有关规定,增强地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适时推进、逐步建立地区GDP下算一级制度。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研究建立全面小康分级监测制度。
五、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进
统计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