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来京施工企业已办理资质监督备案;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