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等违法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土地管理离任审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上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其任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情况、土地审批中行使职权情况、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工作纪律,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市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体制改革期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冻结,禁止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发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在2005年1月底前完成。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