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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皖政[2004]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57号)要求,切实做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或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县(市)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
  县(市、区)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98号)的有关要求,〖BFQ〗抓紧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机构、编制和职能落实到位,并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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