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在皖和省属煤炭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三、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体系,明确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任务、措施和启动程序,充实救援力量、器材和设备,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置,并依照规定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确保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