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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五)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与质量、安全与管理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狠抓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各项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重点加强矿山安全、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整治工作,解决突出问题,整改薄弱环节,强化安全防范。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和年终总结,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要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资委。煤炭企业要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工作部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标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治、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以及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和中央在皖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企业以外其他上述类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企业以外其他上述类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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