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4]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企业发展的特殊重要位置,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上岗前的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排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台账和档案,落实安全监控整治的责任、措施,切实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认真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约束和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