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3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
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沈阳市耕地保养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