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政办[2004]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上缴的营业税,全部由本级财政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予以补助。
二、从2004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省级农村信用社风险准备金,纳入省级偿债基金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三、免收新设立的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各农村合作银行、各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的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相关费用。对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的各项收费给予适当减免。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支持和鼓励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确保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按时完成,促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改善资产结构。各有关市、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仅靠自身努力难以达到发行和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以优质资产或土地资产置换其不良资产等多种形式,帮助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五、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核销呆坏账、弥补历年亏损等。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呆坏账实行按季核销,并尽量简化核销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重估,有关中介机构应减少对资产评估的收费。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2年内免征房产税;允许农村信用社对固定资产增值的部分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