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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和假冒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组织制定、审批、发布食品地方标准和备案企业标准。
  合肥海关:主要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加强对出入境食品的查验工作。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省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省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国发〔2004〕23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职能划转交接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前将相关职能划转到位,实现顺利平稳交接。具体工作由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向市场提供合格产品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全面落实《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同时,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即将出台的《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层级报告、通报等制度,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置,确保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透明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等手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建立科学的食品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准确,传递迅速,评估科学,预警及时,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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