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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气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4]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各地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气象部门深化改革,加强服务,使气象工作在防御自然灾害、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气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大力推进我省气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气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气象工作的认识,增强发展气象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天气气候条件复杂,气象灾害频繁,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进一步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趋利避害综合能力,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气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发展气象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发展气象事业,充分发挥气象科技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进一步提高气象服务质量
  各地在编制实施城镇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基础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请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参与审批。对因建设需要、确需迁移的气象台站,所需迁建费用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对违反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事件,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法,保障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权威性和连续性。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利用各种途径,努力做好灾害性天气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服务,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短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短期气候预测、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监测信息等,进一步提高气象预报服务质量。
  三、大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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