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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规范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储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中提取的收入;
  (二)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
  (三)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
  (四)社会捐赠收入;
  (五)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
  (六)其他收入。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的60%作为省级社保专项补助资金,40%作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补助资金。
  第四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
  省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省级社保专项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省属企业母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由有关企业按照规定缴入省国库指定科目,并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中60%划拨到省级社保资金专户。省财政预算划拨收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调剂收入、社会捐赠收入、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或者划入省级社保资金专户。
  第六条 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按照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首先由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充;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收益;收益不足的,可动用省级社保专项资金本金;仍不足的,申请财政预算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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