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每年参加不少于四十小时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以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由所注册的志愿者组织颁发证章。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对注册志愿者实行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认证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证数和绩效作为评价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第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达到一定服务时间累计数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他人提供志愿服务时,可优先享受我市志愿服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及抚顺市志愿者协会章程的注册志愿者,市志愿者协会可视情节减少或取消其服务认证时间直至撤销其注册志愿者资格。
第十九条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志愿服务日、服务周、服务月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做必要的告知、说明,并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志愿者协会定期表彰优秀志愿者组织和优秀志愿者(含注册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及其他非营利性合法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及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者组织的经费。
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
志愿者协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捐赠人、资助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