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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八条 抚顺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本市范围内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市志愿者协会可下设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站、志愿者服务队,具体负责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在志愿者协会领导下,贯彻协会工作要求,指导志愿者招募、培训工作,规划组织地区或行业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工作站在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并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部署实施。
  志愿者服务队在各级志愿者组织领导下由志愿者组成,具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主要为扶贫济困、帮老助残、支教助学、法制宣传、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清洁、生态保护、社区建设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登记成为志愿者: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身心健康;
  (三)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四)遵守国家法律。
  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有困难时可以得到志愿服务;
  (四)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五)自愿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三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二)尊重被服务者的权利;
  (三)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四条 建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鼓励志愿者成为注册志愿者。
  市志愿者协会为志愿者注册机构,注册工作可委托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志愿者工作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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