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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

  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先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生产或者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标明能耗指标。
  第十七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由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产值能耗限额、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并对实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的企业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按照节能检测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节能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对主要耗能设备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综合节能检验测试,检验测试的周期执行有关规定。非重点用能单位,可以进行不定期的部分项目的节能检验测试,检验测试的周期应当根据被检验测试对象的用能特点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随时组织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一)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改造或者用能结构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规定行为或者能耗指标有重大改变的;
  (三)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发生变化,导致单位能耗上升的;
  (四)国家和省对供能、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规定的;
  (五)供能、用能单位以及个人提出申请的。
  第二十条 具有节能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负责地为供能、用能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能耗检验测试证明、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具有节能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应当按照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检验测试计划进行节能检验测试,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检验测试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在从事节能检验测试时,可以收取测试费,收费标准、范围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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