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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9日

抚顺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4年4月14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保护资源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条例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能源保持可持续发展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多能互补、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持续发展、依法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倡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节能技术市场。
  第六条 抚顺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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