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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8)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省“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各市政府“861”行动计划实施工作情况。
  3.全面综合考核。以各市政府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共性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高出考核目标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政府,加1分;高出30个百分点以上的,加2分。
  凡没有承担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得有该项承办工作任务市政府得分的平均分。
  凡2004年工作未受到省政府通报表彰的市政府,其某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务院、省部级表彰,授予单项奖(由各市政府在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中说明情况,并附正式文件复印件,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予以确认)。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各市进行考核。根据各市政府自查报告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复核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考核内容,对完成2004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自查、评分,于2005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成立省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经济运行考核办、省监察厅纠风办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5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1)省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工作评议和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工作情况;负责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省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2)省监察厅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3)省文明办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4)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3.全面综合考核。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等共性工作得分情况,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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