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