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
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
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