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法制办、安徽省国土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