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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


  《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文管理活动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水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文工作。
  第四条 水文事业应当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规划,编制本省的水文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省水文管理机构按照省水文发展规划,根据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本省水文站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水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及河流水情变化对水文站网规划适时作出调整,并按前款规定报批。
  水文站网的设立、裁撤、迁移、改级,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水文站网规划。
  第七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组织建设;其他基本水文站网,由省水文管理机构按照省水文站网规划组织建设。有关单位因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工程运行管理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应当避免与基本水文站重复,并符合水文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内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基本水文站网内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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