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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5年1月1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8日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月1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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