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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2004修正)[失效]

  第七条 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
  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
  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
  第八条 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
  (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
  主次干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居民新村等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按规定投放。
  第十二条 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当统一规划、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
  第十三条 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旁不得搭建棚舍,污染水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不得有下列妨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
  (一)在公用通道和窗外托架上堆放杂物;
  (二)居住区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
  (三)损坏绿地花卉树木;
  (四)饲养家禽、家畜。
  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都有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
  第十五条 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临时闲置地块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围墙,维护环境协调、整洁。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航道、河道两侧的装卸区、寄泊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维护航道、河道水面和沿岸区内的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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