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1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5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征得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