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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04修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住房的建设、分配、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教师分配住房予以优先;教师购买住房予以优惠。具体的优先条件与优惠额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安排优秀教师休养。
  第十九条 教师退休或退职后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加强师范教育,增大对师范教育的投入,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师范院校学习。
  师范院校学生免缴学费并享受专业奖学金。
  师范院校学生毕业后应当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政治、业务培训。
  市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全市中学教师,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培训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二十二条 教师的培训类型为:
  (一)新任教师的岗前培训;
  (二)调入特区的教师岗位培训;
  (三)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四)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教育教学理论培训;
  (五)其他专门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各类教师培训的具体内容和学时。培训的成绩和鉴定作为教师聘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纳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担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领导职务的教师,每二年可享有一个月的专门或专项学术活动时间。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为教师、教育教学科研人员学习、进修创造条件。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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