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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2004修正)

  保护范围指围墙(含围墙)以内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指保护范围外根据园林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等需要,按法定程序划定的一定区域。
  第十三条 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
  (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组织的展览、游园活动必须与园林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任意设置摊点;
  (四)不得擅自设置广告;
  (五)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
  第十四条 园林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禁止搭靠园林建筑设施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园林整体景观相协调,保证视觉空间控制带的畅通和借景效果不受影响;
  (四)凡与园林整体景观不协调或者危及园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予整治;
  (五)建设施工不得从事危及园林的活动,不得对园林造成损害;
  (六)不得超过环境排放标准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和噪声,不得向园林内排放、渗透污水和倾倒固体废物;
  (七)在对公众开放的园林门口五十米范围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户外广告等设施,有关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具有历史文献记载、文化艺术价值和残存遗迹的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考证、确认后建立档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挂牌公布;
  (二)划定保护区域;
  (三)园林主管部门应与遗址所有者、使用者签订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措施;
  (四)不得损害,不得擅自改建、拆除或迁移。
  第十六条 苏州园林的维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谁使用,谁维修;
  (二)重大修缮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应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
  (三)园林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保护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园林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筹集维修资金,经批准,可向社会募集,还可接受海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园林收入应用于园林的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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