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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苏州园林的有效保护管理。
  第八条 园林主管部门职责:
  (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三)参与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
  (四)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参加审查;
  (五)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
  (六)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
  (三)依法查处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
  第十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或者使用的苏州园林及遗址,应当依照本条例负责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一条 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应当建立管理机构,其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三)编制年度修缮计划,确保建筑、设施完好;
  (四)建立古树名木、山石水体、勒石碑刻、家具陈设等的档案;
  (五)保护古树名木,养护花草树木,及时防治病虫害;
  (六)保持整洁的园容园貌和安静的环境;
  (七)做好其他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
  未向公众开放的苏州园林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保护组织,其职责同前款(二)、(三)、(五)、(七)项。
  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园林,应当落实保护措施,接受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苏州园林的保护管理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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