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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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