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4月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