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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三十六条 中小客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营运并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
  经营企业应当按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首、末班车发车时间安排首末班车。其他班次的发车时间由市主管部门同经营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客车车费分为一票制和分段制。夜间11时至次日凌晨6时加收夜间服务费。
  乘客随身携带物品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的,应当支付行李费。
  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所在经营企业的调度;
  (二)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
  (三)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四)保持车容整洁,设备安全、完好;
  (五)协助乘务员维护车内秩序和乘客上下车安全;
  (六)携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并在不妨碍视线的显著位置张贴准许证。异地驾驶员还应当携带异地驾驶员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乘务员在营运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二)用普通话准确报站;
  (三)按规定标准收费;
  (四)不得超载,维护车内秩序;
  (五)保持车内整洁;
  (六)因车辆故障或者违章不能到达终点站的,向乘客说明原因并退还全程车费;
  (七)对乘客在车内的遗失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于24小时内上交其所属企业;
  (八)为老、幼、病、残及孕妇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乘务员上岗时应当佩带市主管部门规定的乘务员证。
  第四十条 驾驶员和乘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拉客或者雇佣他人拉客;
  (二)在站点等客,妨碍营运秩序;
  (三)伪造、转让、倒卖营运证件或者车票;
  (四)利用营运车辆从事其他运输活动。
  第四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站点候车;
  (二)按规定标准支付车费;
  (三)协助照顾老、幼、病、残及孕妇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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