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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已审批使用的线路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逐步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线路经营权招标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线路招标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从事中小客车经营的企业,投标现行经营线路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一条线路应当由一家企业经营。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经营一条线路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投入该线路的车辆及其他资产进行评估,通过公开评议,确定其中一家企业经营。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参加线路经营权投标: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五百万元的;
  (二)有与投标的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
  (三)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完备的线路经营方案。
  企业每投标一条线路还应当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和投标费。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次招标前三个月公布线路的基本情况、线路使用费标准、场站安排、核定的营运车辆数额和车型等情况。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线路经营权招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评审:
  (一)参加投标的资格条件;
  (二)线路经营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
  (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企业前三年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 线路经营权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的中标报告书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线路使用协议,颁发线路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中外合资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投标中小客车线路经营权的,其中标经营的车辆总量不得超过全市中小客车线路总运力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中小客车经营企业经营:
  (一)无投标人或者无中标人的线路;
  (二)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者受到取消经营权处罚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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