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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4修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其经费自筹解决。

第二章 审批

  第八条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必要的文化、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性质和规模相应的师资。
  (四)有与办学相应的教材、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
  (五)有办学所需的资金。
  举办授予学历证书的成人教育,还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成人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特殊技能。
  第十条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成人高等院校或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须经市政府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专科函授教育和设立本科、专科夜大学,须经市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设立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业学校、成人中学,须经市政府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人事部规定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五)设立其他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但涉及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的,由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涉及艺术、体育、卫生、交通、建筑等专业性培训的,由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均须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特区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特区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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