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成人教育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成人教育,是指依本条例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对脱离了普通学校连续教育的成年人,进行扩展其知识和技能,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成人教育的目的,是全面提高成年人的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其适应特区建设事业的需要。
  第四条 成人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成人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政府各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把成人教育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具备办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成人教育,鼓励成年人通过成人教育不断提高素质,保护求学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成人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成人教育的协调、指导和宏观管理。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对辖区内成人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前和在岗技术培训;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七条 随着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相应增加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