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2004修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使用限定范围以外的填充物或不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围海工程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经处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证排污或擅自改变排污方式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十条 罚款全额上缴市、区财政。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海事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或海事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环境保护部门、海事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因海域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的责任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就赔偿纠纷,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残油、垃圾、油漆、铁锈等。
  (三)货油是指船舶运载的非船舶自用的各类油品。
  (四)陆源污染是指从陆地向海域直接排放或通过市政管道、水渠等直接流向海域的途径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包括经过二级处理的城市污水以及经过河流排入海域的水污染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