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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2004年5月12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0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12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大连市种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三款:“《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检验一次;未经年检而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生产。”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三款:“《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检验一次;未经年检而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三、删除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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