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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2004修正)

第五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整体升降脚手架的拆装;
  (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五)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
  (六)其他危险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
  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二条 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围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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