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石、采矿;
(二)伐木、毁林、垦荒;
(三)野炊、烧荒、烧纸;
(四)移动或破坏文物部门设置的标识。
(五)其它妨碍和损坏文物的行为。
第八条 山城保护范围内保护现存地形、地貌和植被,禁止妨碍文物保护和损害环境风貌的任何建设。考古发掘,抢救灾物及其它土木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并逐级上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山城保护范围内除执行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土、挖砂、埋坟造墓;
(二)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涂写刻画;
(三)林下种植、养殖;
(四)采药、采摘野菜野果、折枝折花、拾柴、放牧、狩猎、攀岩;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六)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七)张贴或设置广告;
(八)擅自设置商业网点、流动叫卖。
第十条 在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由文物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对五女山山城的文物或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实际损失、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未造成文物损坏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伐木、毁林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垦荒的、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未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或植被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或植被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涂写刻画的和第九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