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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4年4月9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五女山山城保护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女山山城(以下简称山城)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山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生产、经营、生活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山城保护范围:山城内及城墙和山险墙的外墙基外,西350米、南100米、东150米、北100米以内。
  山城建设控制地带:由保护范围四周向外延伸,东与南至大东沟桓龙湖,西至刘家沟村西哈达河,北至大东沟乡路与201国道。
  第三条 自治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山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县建设、规划、计划、财政、旅游、公安、民政、工商、土地、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山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山城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山城保护规划纳入自治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山城保护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依据保护规划进行管理,控制现存村屯规模。整治或拆除妨碍文物保护和环境风貌的建筑。
  第七条 山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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