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
(十)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第五条 在县城主要街路两侧新建、拆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建设规划要求。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产权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禁止在建成区内新建棚厦。
第六条 在县城主要街路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淘、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第七条 县城内主要街道实行全天保洁。
主要街路两侧和新建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倾倒。
第八条 建筑工地须设置标准围挡。泥浆、渣土、废料应按要求排放或随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完成场地平整、硬覆盖。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和其他配套设施。
禁止在建成区路面上直接搅拌沙浆、混凝土。
第九条 在县城内运载残土、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机动车应当覆盖、密封,避免泄露遗撒。
进入县城的畜力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并配带粪兜,不得随地排泄畜粪和遗撒草料。
第十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城郊居民饲养家畜、家禽必须圈养。
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践踏草坪,其主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一条 县城主要街路两侧及居民住宅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及室内烧烤业户必须有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并将油烟排到楼顶。
第十二条 县城内临街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
雪停后24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