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1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28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日辽宁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交通、民政、环保、水务、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 在县城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从楼内抛掷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河道和排水管道倾倒垃圾、残土、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规划区内采石取土、埋坟造墓、滥伐盗伐林木;
(四)在建成区内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
(五)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六)在主要街路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七)破坏县城景观灯饰、交通标志、市政设施和卫生设施;
(八)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